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8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徐金成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成,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510号原告徐金成,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金成与被告李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金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广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菲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