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家重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终57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家重,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颍上县,捕前住合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郑秀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家重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皖1226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家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浩、樊晓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家重及其辩护人郑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家重与被害人叶某某相识很早,彼此以姐弟相称。2014年4月的一天,叶某某得知陈家重在合肥市生活、谋事多年,便把儿子想在合肥就业的大事托付给陈家重。陈家重谎称自己认识安徽省及合肥市电力公司的主要领导,愿意帮忙。陈家重罗列了需要向电力公司领导请客、送礼,与电力公司领导合伙承包了一项工程,自己的涂料厂资金短缺,家中有事等均需要临时周转资金的借口,让叶某某一次次地汇款。叶某某信以为真又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从2014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分21次向陈家重的银行卡中汇入128.29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0月31日被害人叶某某报案称其在颍上县慎城镇被陈家重以为小孩介绍工作为由诈骗6万元,后陈家重以做生意等各种名义先后从其手中骗取120多万元。(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陈家重生于1973年8月14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21日上午8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在合肥市将陈家重抓获。(4)前科记录查询,证明陈家重无前科。(5)临时羁押证明,证明2015年8月21日至22日陈家重被临时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6)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说明,证明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公司为国网电力公司分公司,其正式员工进入需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用工计划后,由安徽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招聘,分配至合肥供电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不负责对正式员工进行招聘。(7)被告人陈家重持有的银行卡转账证明及资金去向,证明陈家重与叶某某账目往来共有21笔,共计128.285万元,具体如下:2014年5月17日,叶某某账户向陈家重邮政账户转账50000元,该款于5月20日至29日通过跨取、合肥大市场银行、安徽分行等方式取出;2014年5月30日,陈家重农行账户现存99950元,该款于同年5月30日至6月10日通过转支、消费以及现金支付等方式取出;2014年6月17日,颍上邮政向陈家重账户转账70000元,该款于6月18日至7月2日通过合肥巴特奈建材营业部POS机及跨取、ATM机等方式取出;2014年6月24日,陈家重农行账户现存20000元,该款于6月25日至7月3日通过现支、抹账、消费等方式取出;2014年7月5日,邮政颍上支行向陈家重账户汇入60000元,该款于7月6日至7月12日通过安徽分行、合肥大市场银行等方式取出;2014年7月12日,邮政颍上支行向陈家重账户汇入17900元,该款于7月12日至14日跨取、扬名电器POS机,安徽大市场支行及安徽分行等方式支出;2014年7月20日,邮政颍上支行向陈家重账户汇入70000元,该款于7月20日至21日通过耐斯顿、转账等方式取出;2014年7月28日,邮政颍上支行向陈家重账户汇入30000元,该款分别于7月29日至30日通过安徽分行取出;2014年8月3日,邮政颍上支行向陈家重账户汇入30000元,该款分别于8月5日至6日通过安徽分行取出;2014年8月6日,叶某某账户向陈家重建行账户转入100000元,该款分别于8月6日至12日通过安徽分行取出;2014年8月16日,邮政颍上支行向陈家重账户汇入30000元,该款于8月17日至22日通过鹏邦、跨取、消费等方式取出;2014年8月24日,叶某某账户向陈家重建行账户转入52000元,通过鹏邦POS机取出;2014年8月27日,邮政颍上支行向陈家重账户汇入120000元,该款于8月27日至9月2日通过鹏邦、ATM等方式取出;2014年8月29日,叶某某账户向陈家重建行账户转入70000元,该款于8月29日至31日通过鹏邦取出;2014年8月31日,叶某某账户向陈家重建行账户转入150000元,该款于8月31日至9月5日通过鹏邦、取现等方式取出;2014年9月7日,叶某某账户向陈家重建行账户转入60000元,该款于9月8日通过鹏邦、取现等方式取出;2014年9月8日,叶某某账户向陈家重建行账户转入20000元,该款于9月9日至10日通过鹏邦及ATM取出;2014年9月12日,陈家重农行账户现存40000元,该款于9月13至14日通过鹏邦及现支等方式取出。2014年9月14日,叶某某账户向陈家重建行账户转入138000元,该款于9月14日至20日通过鹏邦及ATM取出;2014年9月20日,叶某某账户向陈家重建行账户转入22000元,该款于9月20日至21日通过ATM取出;2014年9月22日,陈家重账户在颍上支行现金存入33000元,该款于9月22日至25通过鹏邦、及转账给刘某某、陈某某、ATM取出;在陈家重的转账记录中,通过鹏邦建材、耐斯顿建材、巴奈特、金湖卫浴以及扬名批发等共29次转账10400元或者20800元,涉及金额共计38.896万元,其余均为零散取款。(8)镇江新区建设工程管理处及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工程部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未查询到镇江市大港新区五港联运项目信息。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认识叶某某,2014年4月,叶某某说一个熟人准备把她小孩安排到省电力公司工作,还说是内部指标。其听说这个熟人托关系找的好像是省电的吕总和市电的肖总,大概花了7万元钱,后来叶某某又向其他同事借钱,具体钱的用途,其听叶某某讲是陈家重和吕总、肖总做生意,拿给陈家重用,还有小孩安排工作用。(2)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在2014年6月开始,叶某某分别向其借了好几次钱,合计二十万元。(3)证人樊某1证言,证明其是十几年前通过饭局认识陈家重的,2014年在其一次去合肥办事时遇到陈家重,陈家重问其能不能给他老家姐姐的一个小孩在合肥电力部门安排个工作。其就跟他说帮他问问。后来其通过在华能还是国能的杨总问,他也一直没有回话,中间陈家重打电话问这个事了,其也和他说没有回话,他让其再帮忙问问,其就婉言谢绝了。其不认识电力公司的吕某1和肖某某,也没有跟他提过这两个人,其朋友也只是说帮着问问,其没和陈家重承诺要办好安排工作的事。陈家重这个人好牌,爱面子,好朋友,花钱大方,讲他跟这个人关系好,跟那个人关系好。这个人在淮南期间也没什么正当生意,后他到合肥发展去了。(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按辈分陈家重应该叫其叔叔。2014年上半年,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去合肥办事,闲了就去找陈家重。陈家重讲给其拿一个手机号码,这个号码是1565603****,这个号码不是其身份证注册的,其不知道陈家重通过什么手段拿过来的。其的手机是双卡双待,其就把卡插到其手机里了。其拿过这个号码没多长时间,其也记不清其当时是在合肥还是在颍上,陈家重打电话跟其讲他帮忙给别人安排工作钱也花了,就快安排好了,但是请他办事的人非要见见他找的人。陈家重讲他过会会打其156的号码,让其配合他骗别人,其就没有答应他。过了多长时间其记不清了,其接到陈家重打到156号码的一个电话,其接到电话就听陈家重在那边讲“老吕,在哪?事情办得怎么样了,无论如何都要安排好”。其一听就知道陈家重在那边胡扯,其当时就把电话给挂了。(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V8是个高档场所,消费比较高。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陈家重经常找其在V8酒吧里刷卡消费,刷卡时有信用卡也有储蓄卡,其记得他的烟瘾比较大,在酒吧的时候可以看出他花钱比较大方,经常带朋友到V8酒吧喝酒,还喜欢找陪酒的女孩,每次消费估计都要上万,他在酒吧消费五次最少有三次都要从其的POS机刷卡套现去消费,具体有多少其记不得了,最少有二十多万。(6)证人樊某2证言,证明1998年其就认识陈家重了,在2013年或者2014年初的时候,其与陈家重有经济来往。当时镇江这边有个港口工程,2014年3月的时候陈家重就陆陆续续给了其170万用于投资,拿来的钱由其支配,有收益后其给他20%收益,陈家重给的钱都是现金,总共分三次给的。大部分都是他送来的,也有其到合肥去拿,具体每次给多少其记不得了,其把钱都投资在了镇江市大港新区五港联运亿吨港口建设及城乡配套工程和徐州一个民政上的公墓项目。两个牵头人是苏某某和一个姓张的领导,两个项目都准备动工了。其也不知道他那170万从哪来的。(7)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其认识樊某2,其和樊某2有经济往来,从2008年开始,其为镇江市大港新区五港联运项目陆续向他借钱,到2014年共借款一百六七十万。其不知道樊某2的钱从哪里来的。近期樊某2经常问其什么时候钱能回来,项目投进去之后也没有资金回来,所以其也没钱给他。这个项目是国家项目,其把钱都用于项目先期运作上了。其不认识陈家重。(8)证人吕某2出具情况说明及辨认笔录,证明吕某2不认识陈家重,也未给邱某1、叶某某等人安排工作事宜,无人提过此事。省电力公司招聘都是按照严格的程序,不存在内部安排一说。省电力公司组织统一考试、面试都是公开透明的。(9)证人邱某2证言,证明大概在2014年5、6月份,其家属叶某某在家里和其商议,讲她见陈家重了,在叙话的时候讲到了其儿子邱某1毕业面临找工作的事。陈家重讲他在合肥认识省电力公司的老总,可以给邱某1安排到省电力公司当正式员工。那时候叶某某非常相信陈家重了,叶某某讲“家重讲先给他拿7万元,给电力公司的老总意思一下,让人家安排”。其当时想为了小孩花几万元万一真安排好了呢,就是安排不好,几万元没有了,其家也能承受的起。之后陈家重跟叶某某频繁联系,平时家里的钱都在叶某某那,陈家重找借口和叶某某要钱都是和叶某某讲,有时其也在旁边。最初的时候,其听叶某某讲陈家重已经把钱给省电力公司的吕总了,人家答应给其小孩先安排,但是要通过一个内部考试,考试只是个形式,肯定有其儿子邱某1的名额。后来,陈家重讲他和吕总做生意,需要本钱,但是他没有钱,意思就是让其家先拿钱给他用,他收回货款的时候就给其家。听陈家重讲要钱了,其两口子就把钱给他汇过去。之后,陈家重一直讲吕总安排好了,这段时间得把吕总招呼好,请吕总吃饭、消费,合伙做生意,其家不敢得罪陈家重,怕事情办砸了,之前所投入的钱和所做的工作就前功尽弃了。陈家重讲安排邱某1考试,讲的总共有十几次,他讲过之后其一家就从颍上到合肥等着,大部分住的都是芜湖路上的徽客宾馆,这个宾馆离省电力公司近,陈家重讲安排邱某1考试就在省电力公司,但每次考试都没考成。从2014年5月至同年10月期间,其家属给陈家重可能有几十万,具体多少钱其不知道,叶某某现在都不敢和其讲到底给陈家重多少钱。其对陈家重为邱某1安排工作的事开始还是将信将疑的。第一次其一家子到合肥找陈家重的时候,其问陈家重现在单位进人要考试,怎么能安排进人。陈家重讲国企不一样,国企的领导班子都有名额,这些领导要协调地方关系,一年可以安排几个进省电力公司。陈家重还和其介绍省电力公司领导的情况。他介绍省电力公司的领导除了吕总还有一个肖总,他跟这两个老总都很熟。他把他们的简历讲的一清二楚,其通过其他方式打听了一下,省电力公司领导的情况和陈家重讲的一样。陈家重还开着他的吉利英伦车带着其,他讲他到省人大办个事,其问他的车怎么能进省人大的院子,陈家重讲他的车有省人大的通行证,还指着他车前挡风玻璃夹的通行证给其看看,和其讲过一会给其也办一个。其当时不相信,谁知道陈家重回来拿个通行证让其填自己的车牌号,讲有了这个证就能出入省人大,其当时就觉得陈家重这个人在合肥混的非常牛。就这样其从一开始不相信陈家重到非常相信陈家重。陈家重问其家要钱的理由很多。他讲他和吕总做电箱生意,需要请吕总吃饭,朋友病了等等理由,还当着其面给吕总打电话(对方是谁其不知道),跟对方吵起来,讲没把外甥邱某1的事情安排好就没完,当时其非常相信他。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证明其和陈家重是十几年前认识的,当时其在法院,是通过办理民事案件认识的,之后就没有联系了。2014年4月,陈家重的父亲和他姐因为房屋纠纷打官司,其和陈家重在其办公室见的面。后来因为他父亲官司的事其和陈家重电话联系了好几次。2014年5月,因为其儿子专科学校毕业面临找工作的事,其就比较着急。有一天其去小孩学校看小孩,因为陈家重之前说过要去合肥跟他联系,其就给他打了一个电话,其向他说了小孩毕业面临找工作难的问题,问他可能帮忙给小孩找个单位实习。陈家重当时答应帮其问问。后来陈家重又问其合肥的叉车公司和日本在合肥的一个电器公司怎么样,说自己和这两个公司的老总很熟,其就说可以。后来他又跟其说叉车公司的老总去广州了,等会才和其联系。等其回颍上县后,主动联系陈家重并说自己很迫切的想找实习单位。后来又过来几天,陈家重说联系好了,讲这个人是他朋友,原来是省电力公司的科长姓吕,现在在省电力公司担任党组书记兼总经理,每年省电力公司有六个名额,可以安排。而且考试也是走过场,专科学历就行了。陈家重让其考虑好,机会难得,得抓紧安排。陈家重说他和吕总关系好,拿6万元给吕总就可以了。后来其考虑了好多天,由于能给小孩在合肥安排一个好工作,其就联系陈家重让他安排吧。陈家重就给其提供了一个农行账号,当时他向其要6万元,其打款时又想着办不成事,就给他打了5万元。陈家重就说他自己帮其垫一万元。然后陈家重又要了其儿子的文凭和身份证复印件,其就让其儿子把复印件在合肥送给了陈家重。陈家重说晚上约了吕总,给其安排。当天晚上陈家重电话和其说约到吕总了,并且吕总收了那六万元,让其放心,事情能办好。大概过了三四天的一天下午,陈家重又打电话跟其说,他正和吕总在一起,吕总的意思让再拿2万元给电力公司的一把手也意思一下。后其就汇2万元给了陈家重。汇过这7万元之后,其就经常打电话问陈家重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就讲吕总答应的好得很,等着公司安排考试。并说由于名额少,电力公司的内部比较复杂,让其不要着急,反正吕总接到钱不敢不给办。后来其就一直很相信陈家重了,一直在等待考试的消息。过了没多久,陈家重打电话和其说他办的涂料厂有个商机,合肥一个大的地产工程让他提供料子,如果投入100万元就可以挣100万元,利润相当可观,机会难得。他现在已经把自己厂子的资金全部抽出来给这个工程供料子。由于厂里的资金全部抽出来后厂里资金断裂,工厂倒闭,工人闹事,自己签的那个200万元工程也面临资金短缺,让其帮他贷款。后来陈家重就多次给其打电话诉苦,意思是陷入困境了没有一个人帮他,就跟其商议让其帮他拿10万元用。由于考虑到还要陈家重帮忙给小孩安排工作,其就给他汇了10万元。陈家重答应一个月后结账就把钱还给其。过了一个月陈家重又以其他借口没把钱还给其,后来陈家重又跟其说,最近为给小孩安排工作和吕总接触比较多,又认识合肥市省电力公司的肖总。他们对自己印象非常好,并说有些工程吕总、肖总不合适出面,要把合肥市电路改造进配电箱的工程交给他做,每个星期都有钱赚。他还想向其找钱用。其说如果下一步小孩的工作安排好了其还得在合肥买房,其也需要钱。陈家重就说这个生意要是搞好了其合肥的房子他包了。后来陈家重就以联系工程要钱,与吕总、肖总跑关系和电缆配电箱生意让其陆续给他转了100万元左右,账面上的2-3万元的汇款都是陈家重以请吕总、肖总吃饭唱歌消费让其转的,大额的汇款都是做电缆配电箱的名义让其给他打的款。其想着陈家重为其小孩安排工作,又与吕总、肖总关系那么好,又做那么赚钱的生意,其当时就到处找钱给陈家重。从2014年5月开始,陈家重以为儿子办理工作为由陆陆续续骗了其一百三十多万。陈家重讲他认识省电力公司的一把手吕总,一直说是为其儿子进省电力公司,当时陈家重是一拖再拖也没有把其儿子的事情安排好。2014年9月底的一天,陈家重让其丈夫邱某2带着邱某1到合肥参加省电力公司的考试,陈家重约其一家到合肥市的徽客宾馆见面,期间他讲他给省电力公司的吕总打电话安排考试的事,电话里这个吕总讲他在合肥市电力公司,但是北京电力总公司来了一个王处长,专门来监督考试,考试时间还没有定下。挂掉电话后,陈家重说他给省公安厅的一个好哥们打电话通过定位发现吕总可是胡扯,电话接通后,陈家重跟对方报吕总的电话号码是1565603****,其当时留心就记下了这个号码,陈家重在电话里让对方查一下吕总在那里,对方讲在一个国窖酒厂旁边的宾馆,然后他又给这个吕总打电话,讲对方胡扯,两人还吵了起来,最后陈家重讲:考试的事情一定安排好,到时候和其讲,然后他们就挂电话了。因为之前陈家重还讲给其儿子在合肥租的一间公寓已经装修好了,其就问钥匙在那其去看看,陈家重讲他家属生病了在芜湖住院,钥匙在他老婆那。其看这次又白跑了一趟,然后其就会颍上了。回家之后,其不放心其就给1565603****的号码打电话。其问对方可是老吕,对方就说其打错电话了,其就讲其是颍上的,是家重的姐。其听对方的口音是颍上的,其就问对方最近可见到陈家重吗?对方讲家重家出事了,家重的小孩打架被刑拘了。其就问陈家重的家属呢,对方讲昨天他还看到陈家重的家属接小孩了。其当时就想其可能被陈家重骗了。然后其在晚上看省电力公司的领导信息,其一看一把手不是姓吕,而且网上还讲这个省电力公司的一把手那几天在萧县考察,其就起疑心了。之后,为了其儿子工作的事,陈家重也讲不出头绪,一拖再拖,其就留了个心,在和他打电话的过程中,其录了几段音。2014年7月,其记得给陈家重汇的六万元,当时陈家重讲他和吕总、肖总做配电箱的生意,吕总和肖总被纪委调查,他们不方便出面打点关系,就让陈家重出面送礼,陈家重跟其讲让其先拿60000元钱给他,这也是给吕总、肖总送钱的好机会。然后陈家重就给其发了他的卡号过来。其当时想着邱某1上班的事情还需要吕总、肖总帮忙,所以其就到银行柜台给陈家重打了6万元。过了个把星期,陈家重又给其打电话讲他自己也出事了在派出所里,让其抓紧时间再给他汇4万元过去,其当时家里就一万八千元现金,就给陈家重汇了17900元。第一次给陈家重打钱是在2014年5月,第一笔是50000元,最后一笔给陈家重打钱是在2014年的9月,其向陈家重的账户里打了3.3万元。其和陈家重之间的银行交易总共通过三家银行,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2014年9月22日,其向陈家重建设银行卡内汇了3.3万块钱,这笔钱其记得非常清楚,这是其汇给陈家重的最后一笔钱,之前陈家重有几次都跟其约定安排邱某1考试的事情都没有成,其心里已经很绝望了,但还是抱有希望,在汇钱的前两天,其给陈家重打电话,陈家重的电话关机,其心里都凉了,第二天上午其又给陈家重打电话还是关机,后来陈家重给其回过来了,陈家重讲他在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因为朋友的事把人打伤了被公安机关扣住了,现在要交20万才能出来,其讲其没有钱了,你不能问吕总、肖总借钱么,陈家重讲他打死也不能让吕总、肖总知道,要是知道他砍人了就不会在信任他和他做生意了,现在不交钱就要被关进去了,在电话里他一直在那哭,在那求其,还转发给其一个短信讲是吕总发给他的,短信上写了是“陈家重,这几天怎么联系不上你,外甥(邱某1)那事已经安排好了。”这条短信现在其手机里已经没有了,这时其还抱有希望,其又给陈家重找了3.3万元到建设银行给陈家重汇过去的。汇过去还没三分钟,陈家重就打电话过来了,高兴的说出来了,其当时就反应过来了,哪能这么快就出来,其问他怎么这么快就回来了,他讲钱交了就出来了。其当时心都凉了,其就知道一切都是陈家重设的局骗其。有时候陈家重讲他请吕总、肖总吃饭和到夜总会消费,然后让其打钱过去,主要还是安排邱某1到电力公司工作的事情,具体的钱其记得不清楚了。陈家重当时还讲请吕总、肖总去夜总会消费他都录像了,这就掌握了他们的把柄,要是不给邱某1安排工作,到时候就收拾他们。其现在想想,安排工作也就是陈家重设的局,就是为了骗其的钱,之后就利用其给小孩办工作的心理,多次以和吕总、肖总做生意来向其要钱,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还其。其在知道被陈家重骗过之后,其心里就快崩溃了,其也不敢跟家里人讲,自杀的心都有,也多次生病,晚上都是靠吃安眠药睡觉,有时候吃安眠药都睡不着。4.被告人陈家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和叶某某是1994年左右认识的,处成朋友了,她姥姥家是杨湖的,其平时喊她姐。2014年3月,其到颍上县法院去办事碰到叶某某,其到她办公室坐了一会,叶某某就和其聊了一会,叶某某还让其给她快毕业的儿子找工作,其讲到时候再看,然后其就走了。2014年5月左右其打电话给淮南市退休干部樊某1,请他帮忙给叶某某的儿子安排个工作,樊某1跟其讲他找人问问,安排好给人家意思一下(也就是送礼的意思),后来樊某1为这事来合肥三四趟,都是其招待的。樊某1和其讲他已经找一个姓杨的朋友问了,问的是电力公司姓吕的领导,樊某1让其等消息。过了一段时间樊某1和其讲要是安排合同工需要考试,其当时还要邱某1考试,后来樊某1也没和其讲什么时候考试,然后给邱某1安排工作的事也就不了了之了。其当时和叶某某讲过,其找的是省电力公司的吕总、肖总给邱某1安排工作,不过其是和叶某某吹牛的,反正在外面混的时候也会吹牛,显得自己有本事,也会好办事。叶某某为这事对其比较信任,因为叶某某为给邱某1安排工作对其的期望非常高,后来陆陆续续她借这么多钱,其心里有数。当时其朋友又通过其他人问到有关省电力公司有关招工的信息,就通过短信的方式发给其,其就直接把信息转发给叶某某了,至于叶某某提到的电力公司的吕总其不认识。叶某某借钱给其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其同她认识的早,其在她的脑子里印象很好;第二个是她想让其给她儿子找个工作,因为其平时在外面呆的时间久了,也就是自己在别人面前显得混的也不错,认识这个、认识那个,其同她讲其认识省供电公司的吕总、肖总,可以帮忙给她儿子的工作问问,其实是其朋友同其讲他认识吕总、肖总的;第三个她借钱给其,她也能得到利息,所以她借钱给其,不然她也不会借给其那么多钱。其借钱主要用于投资,因为在她借钱给其之前,其认识的有一个叫樊某2的人,他做生意需要用钱,其想其从叶某某那里借钱给她点利息,其投资到樊某2那,获得比叶某某的多,其可以赚到所谓的差价,也能获得利润,但是其自己没有钱,正好碰到叶某某找其为她儿子的工作想办法,其知道她手里有钱,所以才向她借的,其中间同他讲其出事、肖总、吕总有事急用钱,主要是其编个借口向她借钱,不然的话,其出事了或者肖总、吕总出事了,她儿子的工作也就没有办法安排了,目前这些钱都算是其借叶某某的,不算是为她儿子找工作花掉的。其为了叶某某儿子安排工作没有花过一分钱。其借叶某某的钱,有一部分是用于消费了,大部分借给樊某2了,不过消费的钱都是其和樊某2在一起消费的,2014年8、9月份,其多次在凌晨刷卡消费10400元,20800元,这些钱都是其和樊某2带人到酒吧唱歌,喝酒消费的,其几人在酒吧里花掉可能有10多万元。2014年6、7月份,其当时在合肥,樊某2来合肥跑业务,其作为朋友负责招待他。他当时带的有他的几个好朋友,有合肥的也有外地的,其不认识,其当时身上没有钱,其就给叶某某打电话,因为之前其问叶某某借了不少钱,其担心她不借给其,其就讲和吕总、肖总一起做生意,吕总、肖总现在出点事,让叶某某打钱过来,叶某某问其需要多少钱,其讲给其打六万元,其讲等事情办好了就把钱给她。叶某某把钱打给其后,其就把钱取出来给樊某2住宿和吃饭了,然后其又带着樊某2和他的朋友到合肥的一个酒吧消费。当时招待樊某2住宿、吃饭和酒吧消费应该有2万元,然后剩余的4万块钱其直接从卡里取出来给樊某2了。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具体什么时间其记不清了,当时樊某2来合肥忙生意上的事,其招待他,其当时身上没有钱,其就给叶某某打电话讲其出事了,急需用钱,其当时问叶某某要的应该是4万元,其跟叶某某讲她尽量给其找多点,结果叶某某找不到那么多的钱,然后她就给其打了17900元。这些钱都用于招待樊某2了,主要是请他吃饭和住宿。樊某2一到合肥带的还有他朋友,来的人多,消费也高,后来这些钱也花完了,樊某2宾馆住宿的费用其都不用再付了。这两次其从叶某某那拿了77900元,有3万元用于招待樊某2和他的朋友了,剩余的4万元,其是直接将钱从卡里取出来给樊某2了,其当时借了叶某某不少钱,其要是不编个理由其担心叶某某不借给其,再说其也不能和叶某某讲其借这些钱是去招待樊某2等人的。其当时也就是找樊某1给邱某1安排工作,但是樊某1也就是问一下也没有具体结果,这边叶某某问其的时候其再讲等等,不过其当时也吹牛,跟叶某某讲其正找吕总、肖总办事,中间叶某某催其的时候,其也讲了一些假话,有时候叶某某催其急了,其就允她什么时间考试,结果这个工作的事一直也没办成。2014年5月18日,叶某某往其邮政储蓄银行汇了5万元,这五万元当时其和樊某2在一起,其当时打电话给叶某某讲你拿5万元过来其拿过来投资,叶某某就给其汇了5万元,其就直接把钱给樊某2了,具体什么情况其记不得了,具体怎么和叶某某讲的其记不清了。同年5月30日叶某某给其打了9.95万元,当时因为银行扣掉50元手续费,其把这钱都交给樊某2了;同年6月17日、6月24日叶某某分别往其卡里转了7万元、2万元,其想不起来怎么和叶某某讲的了,其和叶某某讲了叶某某就给其拿钱了;同年7月5日,叶某某给其汇了6万元,当时樊某2来合肥,其没有钱了,其就给叶某某打电话讲其这边需要钱,让她给其拿6万元,叶某某就给其汇了6万元,这个钱其和樊某2消费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给樊某2了;同年7月12日,叶某某往其邮政储蓄卡里汇了1.79万元,当时樊某2来合肥,其没有钱了,其就找个借口,其讲其在合肥出事了,问叶某某要钱,一开始其要4万元,后来叶某某让他儿子邱某1给其打了1.79万元,这个钱其带着樊某2和其他人消费了;同年7月20日,7月28日、8月3日叶某某分别向其卡里汇了7万元、3万元、3万元,其想不起来当时是怎么和叶某某讲的,只要我和她讲拿钱过来,她就给其汇钱。同年8月6日,叶某某向其卡里汇了10万元,其记得当时叶某某和她丈夫邱某2、儿子邱某1在合肥,其跟他们三个人在一起,中午吃过饭后其跟叶某某讲其需要用钱,叶某某打电话从颍上找的钱转到她银行卡里,叶某某又转到其的建行卡里,这个钱基本上不是其刷卡套现就是取现金了;同年8月16日、8月24日叶某某分别向其卡里打了3万元、5.2万元,这个钱其也记不清怎么和她说的,基本上其跟叶某某讲要钱,叶某某就给其转过来了;同年8月27日、8月29日、8月31日、9月7日、9月8日、9月12日、9月14日、9月20日、9月22日,叶某某分别给其汇的12万元,7万元、15万元、6万元、2万元、4万元、13.8万元、2.2万元、3.3万元,这些钱其想不起来了。2014年5月30日,其卡里转出的2万元,5千元,9千元中,其只记得那5千元是其从颍上金某某那拿的钱,那时候金某某问其要钱,其讲其给他5千元,当时金某某没有农行卡,他就给其发了一个姓詹的人的农行卡号,其就把这5千元转到姓詹的农行卡上了。5.电子数据,证明叶某某与陈家重通话录音情况。侦查人员从叶某某手机内与陈家重的通话录音中提取了9段录音,并形成了书面文字,主要内容摘录如下:(1)通话时间20141016-11-39-10主要内容:陈家重向叶某某报喜,一是保证邱某1周六能考试,二是最迟不到明天就能拿到从淮南矿务局转的钱。(2)通话时间为20141016-04-35-20主要内容:陈家重向叶某某解释因为一个参加考试的小孩没到,耽误了考试。(3)通话时间为2014101604-48-24主要内容:陈家重让叶某某明天上午准备,并向叶某某保证明天九十多万能转到。(4)通话时间为20141017-04-12-06该次通话刚接通过陈家重就说王大哥给他打电话,然后就将电话挂了。(5)通话时间20141017-04-14-42主要内容:陈家重向叶某某保证星期一让邱某1考试和拿钱。(6)2014101418-8-49-48叶某某向陈家重要钱,陈家重知道叶某某给他录音,陈家重保证没有骗叶某某,要是普通人借钱给他,他就不接电话了。第7、8次录音,电话刚接通陈家重讲信号不好,就将电话挂了,无有价值内容。(9)通话时间20141026-03-36-37主要内容:叶某某向陈家重要钱,陈表示一有钱立马就给叶某某。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家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对自己的高度信赖,蒙蔽他人,共骗得他人人民币128.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家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其违法所得128.29万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叶某某。陈家重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没有诈骗叶某某,是叶某某借给其钱进行投资,双方属于民事纠纷,其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了与陈家重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9月,上诉人陈家重谎称自己认识安徽省及合肥市电力公司的主要领导,愿意帮助被害人叶某某的儿子在合肥就业,并罗列了需要向电力公司领导请客、送礼,与电力公司领导合伙承包了一项工程,自己的涂料厂资金短缺,家中有事等需要临时周转资金等借口,多次骗取叶某某钱款共计128.29万元的事实,已被原判所列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陈家重提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陈家重虚构事实,骗取叶某某128.29万元的事实,有陈家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叶某某陈述、二人的通话录音证实,主要情节能相互印证,且有证人邱某2、张某某、谢某某、樊某1、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该事实。陈家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用于高消费等用途,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依法构成诈骗罪。陈家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家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28.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龙汉审 判 员 刘 琦代理审判员 刘钦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庆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三)项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