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亓小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亓小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528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公司员工。被告:亓小倩,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董小寨行政村张道庄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亓小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亓小倩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泉支行、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6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亓小倩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泉支行、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6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汝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易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