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郝素芹与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素芹,杜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3189号原告郝素芹,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杜俊,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郝素芹与被告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郝素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素芹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郝素芹承担。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