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梁山晨润达工贸有限公司、杨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晨润达工贸有限公司,杨耀东,杨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273号申请人:梁山晨润达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73245X,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泰福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承臣,总经理。被申请人:杨耀东,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被申请人:杨永林,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山晨润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耀东、杨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山晨润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人杨耀东、杨永林的银行存款18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梁山晨润达工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山晨润达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耀东、杨永林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被申请人杨耀东、杨永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