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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宾县宾州镇国明大酒店饮酒后,驾驶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宾州镇绿海家园小区门前时被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7mg/100ml。李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宾县宾州镇国明大酒店饮酒后,驾驶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宾州镇绿海家园小区门前时被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7mg/100ml。李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国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英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