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启经、张廷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启经,张廷亮,陈建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启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亮,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建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刁卓婷,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启经因与被上诉人张廷亮、陈建辉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慧玲审判员 王 瑶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健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