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少林、杨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573号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3361-4。法定代表人:林宏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系该行职员,。被告:黄少林,曾用名黄少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杨玲,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少林妻子,被告:胡小丽,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少林、杨玲、胡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为20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秋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