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782民初56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友谊电料商店经营人,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吕某某,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280元;2、被告承担���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6日被告的住所牙克石市××区暖气热熔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的车库及车库内存储的灯具、电线材料报废。牙克石市金颐物业公司到现场处理并为原告出具了证明材料。现原告诉讼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725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吕某某立即给付原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款3600元;二、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