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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魏宝林与六道河镇古庆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宝林,兴隆县六道河镇古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魏宝林。被执行人兴隆县六道河镇古庆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魏宝林与被执行人六道河镇古庆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兴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兴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