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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袁联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但小钢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联会农村承包经营户,但小钢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264号原告:袁联会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袁联会,男,汉族,1938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凯军,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但小钢,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联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但小钢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联会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联会农村承包经营户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联会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姜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