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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00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晶晶与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烟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晶,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烟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001民初150号原告:张晶晶,女,199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现住喀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玲(系原告母亲),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喀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系原告父亲),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喀什市。被告: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建设路(州建筑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烟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烟生,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阿图什市。原告张晶晶与被告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烟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晶晶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自行采取协商方式解决,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晶晶负担。审判员  纪苏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