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宋东海与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海,王卫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631号原告:宋东海,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均政,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星,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宋东海与被告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万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