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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宋东海与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海,王卫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631号原告:宋东海,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均政,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星,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宋东海与被告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万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