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951唐守军与成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守军,成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951号原告:唐守军,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立山、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永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灌云县。原告唐守军与被告成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唐守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4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被告分8次共向原告借款24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发现成永华的民间借贷行为已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守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