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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新军与冯勇、洪宝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军,冯勇,洪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92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军,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冯勇,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拉哈收费站职员,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洪宝泉,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拉哈收费站职员,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