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424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