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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慧萍与李淑慧、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萍,李淑慧,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811号原告:刘慧萍,女,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梓闻,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慧,女,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1108205470577Q。法定代表人:宋鹏飞委托代理人:付新华,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刘慧萍与被告李淑慧、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2017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淑慧、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萍撤回对被告李淑慧、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