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慧萍与李淑慧、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萍,李淑慧,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811号原告:刘慧萍,女,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梓闻,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慧,女,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1108205470577Q。法定代表人:宋鹏飞委托代理人:付新华,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刘慧萍与被告李淑慧、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2017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淑慧、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萍撤回对被告李淑慧、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