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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培峰与徐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峰,徐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495号原告:刘培峰,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珂,男,199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峰与被告徐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