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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建西、魏红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西,魏红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1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建西,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魏红芳,女,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上诉人徐建西、魏红芳因与徐小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徐建西、魏红芳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上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予以立案。事实与理由:我父亲1984年承包生产组土地搞养殖,1990年我们兄弟三人分家,分给我的那一小份被徐小刚侵占,97年我起诉到孟津县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徐小刚把侵占我的一间门面房交给我,但房后的院子因为被徐小刚盖有房子开澡堂,口头协商等拆建房屋的时候再还给我们,2012年徐小刚扒掉洗澡堂又开始准备建房,没有按照口头协议归还我们,我向孟津县人民法院起诉,不予立案。2012年9月17日我向县委书记反映问题,当时孟津县法院张院长给小浪底法庭打电话,我去小浪底立案,李庭长说我给麻屯政府打电话给你协调。2013年1月14日在孟津信访,我和徐小刚达成协议,后来徐小刚违反了协议,2013年麻屯镇纪委书记带我去小浪底立案。2016年8月4日新任麻屯镇纪委书记又带我去小浪底法庭,法庭给书记一份复印件取证通知书,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22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说我父亲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是违法建房,为什么不依法判令拆除,我87年建房的时候也没有人告知,1987年那时候也没有规划局,规划许可证去哪里办?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22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说:上诉人未交举证。根据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到五十年,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诉人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明显不当。顾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予以立案。原审经审查认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相关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并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起诉人诉求返还的土地、涉及的建筑(门面房和通道)依诉状之言系在其父“承包”集体的土地上建设,则该地块或为农村承包地,即属于农用地,起诉人之父作为承包人,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但却在该地块上建设房屋,显属于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若将此地块上的房屋作为己方财产,继而进行家庭分割,更为不当,有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相关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起诉人未举交本案诉讼标的物与涉及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有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材料,本案或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综上,起诉人诉请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对徐建西、魏红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因徐建西、魏红芳诉求返还承包土地及赔偿土地上的建筑引起的纠纷,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人必须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对农村土地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本案徐建西、魏红芳未提交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先行处理,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徐建西、魏红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