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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黄永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黄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8140-7。法定代表人:王学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永才,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永才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永才的银行存款人民4773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