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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龚某某和陆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连搭乡石头沟村农民,现住榆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连搭乡石头沟村农民,现住榆中县。上诉人龚某某与被上诉人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某某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龚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回龚某某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新代理审判员  李文军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