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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崔正均、璩凤英与张民生、张杰、张丽娟、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正均,璩凤英,张民生,张杰,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崔正均。申请执行人璩凤英。被执行人张民生。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张丽娟。本院在执行崔正均、璩凤英诉张民生、张杰、张丽娟、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