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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亚弟、陈丽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弟,陈丽群,韦萍艳,刘玉珍,罗丽萍,韦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亚弟,男,1960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申请执行人陈丽群,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柳州市。申请执行人韦萍艳,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玉珍,女,194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罗丽萍,女,1968年9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和敏,男,1965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执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委托广西中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韦和敏、罗丽萍按份共有的,坐落于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03-3号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江国用(2010)第xxx**号]。2017年4月11日买受人杨丝丝(身份证号:)、韦佈华(身份证号:)以145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xxxx号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江国用(2010)第x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丝丝(身份证号:)、韦佈华(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丝丝、韦佈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丝丝(身份证号:)、韦佈华(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作鼎审 判 员  黎再武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