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2执7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谭文典、温州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典,温州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7162号申请执行人谭文典,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温州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葡工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25268960。法定代表人吴娉。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文典与被执行人温州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文典的个人社保缴费明细中存在一笔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的欠费记录并已停保,故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无法在该状态下为其办理其他业务。本院认为,因谭文典自身的原因,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故谭文典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7162号案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