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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富民、云南省圭山煤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富民,云南省圭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富民,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省圭山煤矿。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云南圭山煤矿老厂。法定代表人:杨旭东,系该矿矿长。上诉人刘富民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圭山煤矿物权保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7民初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富民上诉称,因本案涉及到的矸石山的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石林彝族自治县圭山镇拖湾村民小组已经向政府部门申请,对矸石山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在诉争的矸石山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该草率认定该土地在泸西县行政区域内。综上所述,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予以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撤销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7民初9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在2008年被上诉人云南省圭山煤矿租用矸石���土地时,是与泸西县旧城镇饶家寨村民小组签订的租赁协议,该协议履行至今近10年未发生争议。协议中明确载明该土地属于泸西县旧城镇饶家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荒山,而泸西县旧城镇饶家寨村民小组系泸西县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小组。故一审法院裁定认定本案中涉及的矸石山位于泸西县行政区域内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泸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富民称矸石山的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石林彝族自治县圭山镇拖湾村民小组已经向政府部门申请对矸石山的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确权,诉争的矸石山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的上诉理由,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为芬审判员  何玉琼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丁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