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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丽与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乔庄1号。法定代表人吴跃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华团,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李新文,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诉人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以与李丽达成和解协议,且一审法院判决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丽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现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晴审 判 员  黎 藜代理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