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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珍芝、王伟与梅里斯区农业银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珍芝,王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梅里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吴珍芝,女,194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齐齐哈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4512290121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齐齐哈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212100129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梅里斯支行。(以下简称梅里斯农行)法定代表人董成文,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孙太臣与被执行人梅里斯农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208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本案现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执行人孙太臣与被执行人梅里斯农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