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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雪龙、周建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雪龙,周建英,高怡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705号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汪美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菲、安海,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雪龙,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周建英,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高怡婷,女,199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雪龙、周建英、高怡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2元,由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仁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