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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茂龙、李志杨、李金龙、李占高诉被告李仕元、李仕孝、李仕忠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龙,李志杨,李金龙,李占高,李仕孝,李仕元,李仕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175号原告李茂龙,男,汉族,1938年1月15日出生,居民,住甘泉县。原告李志杨,男,1949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志丹县。原告李金龙,男,1942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原告李占高,男,1946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志丹县。委托代理人张耀,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陕西世纪领航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住靖边县。被告李仕孝,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李仕元,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李仕忠,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委托代理人董彦琳,女,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芳,女,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龙、李志杨、李金龙、李占高诉被告李仕元、李仕孝、李仕忠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茂龙、李志杨、李金龙、李占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李茂龙、李志杨、李金龙、李占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