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姜淑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34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军,山东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淑波。姜淑波与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6)鲁0705民初2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409号2号楼1707、1708(潍2012房预售证字第00004318号)房产。2017年4月10日,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409号2号楼1707、1708(潍2012房预售证字第00004318号)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22日,姜淑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姜淑波撤诉,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409号2号楼1707、1708(潍2012房预售证字第0000431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清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