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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廷斌与任大全、李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廷斌,任大全,李承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643号原告:石廷斌,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冠,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大全,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雪,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承菊,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石廷斌诉被告任大全、李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石廷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廷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76元(原告石廷斌已预交2788元),由原告石廷斌负担。审 判 长  翟伟国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萌麦毅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