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廷斌与任大全、李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廷斌,任大全,李承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643号原告:石廷斌,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冠,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大全,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雪,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承菊,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石廷斌诉被告任大全、李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石廷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廷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76元(原告石廷斌已预交2788元),由原告石廷斌负担。审 判 长 翟伟国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萌麦毅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