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吴志江与杨志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江,杨志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25民初214号原告吴志江,男,汉族,地址:奇台县,被告杨志明,男,汉族,地址:奇台县,吴志江诉杨志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瑞(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志江诉称,。被告杨志明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圣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