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2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敦远机械有限公司、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敦远机械有限公司,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敦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七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铁尔曼区。法定代表人:何齐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敦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敦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立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