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天福乐塑胶有限公司、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天福乐塑胶有限公司,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晶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福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工业园二园。法定代表人徐继香,经理。被执行人: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宏银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段海廷,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晶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方习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福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晶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74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