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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兴与被告李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李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561号原告刘兴,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胜林,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刘兴诉被告李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2014年8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原告通过路攀峰介绍后与被告相识,于2014年8月12日、2014年8月25日向被告出借现金6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偿还。2016年1月24日,被告又重新书写借条1份,到期后仍未按约定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承担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刘兴不能提供被告李胜林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刘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海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