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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小华、郑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华,郑胜华,余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88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华,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郑胜华,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余树才,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胜华、余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郑胜华、余树才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书面同意。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59,000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及执行费785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郑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