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向启与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向启,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78号原告孙向启,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启诉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