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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胡井辉、王金成、李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井辉,王金成,李有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刑终4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井辉,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四平市铁东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成,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四平市铁东区。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有,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四平市铁东区。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晓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李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吉030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李有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超、张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井辉、王金成,上诉人李有及其辩护人王晓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合谋盗窃,采取在四平市铁东区临近山门镇及城东乡的303国道上下带尖钢管的手段,扎坏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轮胎,致使正在该路段行驶的车辆被迫停在公路上,再趁车上人员换胎之机进入驾驶室盗窃。2015年8月24日、2015年9月8日、2015年9月21日夜间,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采取上述手段,分别扎坏孙某、于某、高某驾驶的车辆轮胎,盗得现金人民币2150元、手机手包、导航仪等物品。被告人李有2015年9月8日晚跟随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到过作案现场。所盗赃款赃物均由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分得。部分被盗物品鉴定价值人民币42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李有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等自然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8月24日、9月9日、9月21日,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分别受理孙某、于某、高某的报警并决定对其车内物品被盗案立案侦查。3、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9日00时00分许,铁东刑警大队接到110指令,2015年9月8日23时30分,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平东乡公路附近的303公路上,于某驾驶的大货车车胎被钢管扎破,在换胎过程中驾驶室内的整理箱被盗,整理箱内有8万元现金,同时驾驶室内被盗一条利群香烟、两盒长白山香烟、两部手机。在案发现场北侧的玉米地发现7个烟头,经DNA检测比对发现其中一枚烟头的DNA为胡井辉。胡井辉在江苏曾因扎车胎被判刑,犯罪嫌疑人胡井辉有重大嫌疑。随后通过胡井辉身份证信息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十余家银行调取胡井辉账户流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找到其在该行有账号,推测该账号可能为低保账号,随后到胡井辉户口所社区后发现胡井辉确实在该社区办的低保,找到留存的电话号。随后伪装社区工作人员核对低保信息给该电话打电话,确认该电话为胡井辉使用。随后通过技侦支队对胡井辉电话进行监控,于2015年9月27日10时00许,铁东刑警大队人员在铁西区交通银行附近,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胡井辉、李有、王金成抓获。经讯问,胡井辉、李有、王金成交代了2015年9月8日23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平东乡附近的303公路上用抹斜钢管扎车胎的犯罪事实。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李有分别持有的导航仪、现金及手机。5、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涉案部分物品鉴定价值420元。6、通话记录。证明:黄色长虹直板手机使用者为于某、黑色小米手机使用者为邵某等情况。7、照片。证明:涉案被盗手机、导航仪等物品;被告人分别指认作案现场及盗窃所得赃物;于某货车及被扎的钢管照片;在案发现场303国道下面地头边提取的烟头。8、提取笔录。证明:在案发现场303国道下护坡旁玉米地南侧地头处提取烟头七枚,其中五枚烟头为红塔山牌香烟,另外两枚烟头无法辨别品牌。9、返还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将黑色小米手机一部返还给邵某,将红色直板手机一部、长虹金色直板手机一部、导航仪一部返还给于某妻子。10、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法物)字[2015]0406号、0432号DNA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送检的现场提取的分别标注号码的烟蒂上面的STR各基因座分别与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李有的血样的STR分型一致。11、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0)溧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井辉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2、江苏省江宁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胡井辉于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13、情况说明。证明:(1)本案案发现场周边没有监控录像;(2)高某电话无法接通,无法联系。(3)于某、孙某在外地跑运输,无法到四平取笔录,故电话询问。14、光盘一张。证明:孙某、于某爱人电话录音。15、证人孙某证言:2015年8月24日1时左右,在山门镇外环路老城六队附近,其驾驶的吉BA79**商品运输车、吉B31**挂车左前轮胎被扎了,他把车停到了路边大约十分钟左右,看到了流动补胎车,对方男的说得换备胎,他和邵某把备胎安好,回到车上发现被盗走一个棕色长款皮钱包,里面有约1200元人民币、一张邵某的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一张他的上岗证,3部手机,其中一部酷派手机贴的钢化膜、有裂痕,两部红米手机,还有他和邵某的衣服。被盗物品价值2000多元人民币。左前轮扎了一个东西,然后像轮胎响炮似的,方向盘失控,轱辘咣咣的,他踩急刹车,后边车差点就撞到了他,强把车速降下来后靠路边停下来,发现车胎上扎了一个铁管。当时车速能有60左右,那是个下坡,车速不慢。当时方向盘把不住了,要是不踩急刹车继续往前走,方向不听使唤,控制不住就往一边跑,不踩急刹车要不掉沟里要不就撞隔离带上了。16、证人邵某证言:其是开大车的司机,车主是孙某。2015年8月24日2时许,在303外环途经四平时,他们大车轮胎被扎坏了,他和孙某换完轮胎发现被盗了。他被盗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屏幕左上方有一块摔痕)、一部小米2A手机,孙某被盗一部黑色酷派手机。两人一共被盗1300元钱。17、证人于某证言:2015年9月8日10点左右,其与爱人开着大货车行驶到四平外环公路平东乡附近,突然左前轮胎被扎了。他们把车停到没有隔离带的地方换轮胎。修完上车后发现装衣服的整理箱丢了,里面有七件上衣、四条裤子、8万元现金,还有两部手机、一条利群烟、两盒红色长白山烟。车胎被一个7厘米左右的钢管扎的,一头是尖的,中间是空心的。黄色长虹手机和红色直板手机还有导航都是他的。18、证人张某证言:其是于某爱人。去年被盗是九月份,从四平外环往沈阳去,当时装货了,重车。晚上10点半到11点之间发现前左轮胎扎东西了,扎上以后她听到车胎呲呲冒气,他俩就停下了,是一个圆筒子扎的。准备换胎时发现是八九个粗的抹斜钢筋空管。当时车速能有40、50迈,车被扎后没有失控或撞到什么物品。19、证人高某证言:2015年9月21日1时50分,其驾驶东丰J六牌油罐车行驶到四平市铁东区外环路老城村六组附近时,左前胎被扎,他和另一个司机朱文健下车设置警示标志,回到驾驶室时发现被盗。他丢了一件蓝色夹克、一个蓝色旅行包。朱文健丢了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一件黑色夹克、一个棕色香奈儿皮包,内有现金8千多元,还有朱文健的驾驶证和四张银行卡。他停车后看见车胎被一个小手指粗细的铁管扎了。20、被告人胡井辉供述:其有前科,2010年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其因盗窃被带到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他盗窃同伙有王金成、李有。在303国道上,他们把五公分的抹斜钢管用泥固定在地上,等大车轧上车胎扎坏之后,趁大车停车换胎时进入车里盗窃。他一共和王金成、李有盗窃两次,都是半夜时候。王金成提出盗窃,三人分工是他在路上放抹斜钢管,王金成跟李有负责上车偷东西。2015年9月8日上午,王金成上他家找他说晚上干活(就是盗窃),他说行。晚上不到十点他去王金成家那,看见王金成和李有已经到了,王金成给他一个里面装了五六根抹斜钢管的方便袋,三人就上303国道准备干活。他用路边的泥把钢管固定到地上后去路边草丛里看着,王金成跟李有往前走。他以前就是干扎车胎盗窃的,王金成找到他,他就知道是干这活。王金成找的李有、准备的钢管。他一边看着地上的钢管一边看着人,王金成和李有在他前面大概300米的地方等着。快12点时,他看见一个大车过来后轧上了,他到路边树林子里抽红塔山牌香烟等有20多分钟,王金成跟李有就回来了,三人往家走。在王金成家路口,王金成给了他700多块钱还有两盒利群烟,他们就各自回家了。扎上之后就能听见车胎漏气的声音。王金成和李有具体怎么实施的盗窃他不知道。王金成与李有也抽烟,不固定牌子。2015年9月21日晚上10点多,他去王金成家那,看见王金成和李有已经到了,三人和上次一样上303线干活。22号凌晨2点多,他发现一辆大车被扎,上路边树林子里等半个多小时,王金成跟李有回来了,往家走的路上王金成给他600块钱和一个棕色香奈儿手包、一个黄色直板长虹手机、一个红色直板国产手机,他们就各自回家了。这次盗窃三人在路边等着时都抽烟了。他与王金成一共盗窃四台车,盗窃成功的就两台车。与李有没有盗窃过,就是有一天他跟王金成盗窃时看见李有了,李有抽完烟就走了。第一次他和王金成去盗窃刚到现场时看到李有了,但李有是否偷东西他不知道,因为他和李有没在一起。他没见到八万元钱,王金成身上藏不了整捆的钱。2015年9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他时他身上带了一部触屏深色直板手机,不认识什么牌子的。指认赃物时没指认这个手机,指认的是一个黄色长虹直板手机、红色直板手机。他随身携带的深色直板手机是盗窃来的。王金成帮他收拾房子时他俩唠嗑提起来,说没啥干的,扎车胎盗窃整点钱花,后来他俩就商量去盗窃,他负责下钉子,王金成负责上车偷东西。他与王金成商量盗窃时李有不在场。他与王金成没让李有“望风”。李有没去过盗窃现场。他一共扎车胎盗窃三次,盗窃三台大车的物品,都在四平市铁东区外环303线上。第一起2015年8月末,凌晨时候,他和王金成一起实施的盗窃,他分得一部小米黑色手机、1000多元钱。第二起2015年9月初,10点多钟,也是他和王金成实施的盗窃,他分到一部男士黄色直板手机、一部粉色女式直板手机、一个导航、1000多元钱。第三起2015年9月中旬,凌晨2点多钟,他和王金成实施的盗窃,他分到600块钱和一个棕色香奈儿手包。李有没参与。头一次他是在303线的路口看见的李有,应该是李有去找王金成,因为王金成的儿子出车祸了,当时李有骑的摩托车。他真没看到李有盗窃。这部小米手机是他盗窃的,不是李有的,他认识这部手机,是在他家搜出来的,当时他忘记了,现在他认出来了。21、被告人王金成供述:别人管他叫“大成子”、“南北头”。他因下钉子扎车胎偷车里东西被带至公安机关。他一共偷了两次,同伙胡井辉和他一起盗窃的。他们都叫胡井辉老五。一个多月前的一天,胡井辉找到他说想找点活干,弄点钱花,说以前就是扎车胎然后偷车里的物品,他就同意跟胡井辉干了。胡井辉说东西都胡井辉准备。过了十天左右,胡井辉带着弄好的类似铁管状的物品来到他家,说晚上要去外环303线上弄点钱去,他就跟着去了。他俩走到外环公路时晚上10点左右,胡井辉把事先准备好的铁管钉子摆到公路上,他们到附近壕沟里等着。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发现一辆大货车停下来,知道是有车被扎了。过去之后,他托着胡井辉上车,胡井辉把里面的东西拿出来给他之后他们就跑了。他们盗窃了一个黑色塑料整理箱、两部手机、一部行车记录仪、一条利群牌香烟,还有1150元钱。一部是金立牌翻盖手机,另一部是小的红色直板手机。他分得600元钱和金立手机,剩下的都被胡井辉拿走了,他们就各自回家了。第一次盗窃过后十天左右,也是在303线合力道口附近,和胡井辉一起盗窃的。一辆红色大货车车胎就被扎了,他看车里面下来两个人修补车胎,他和胡井辉就过去了,他托着胡井辉进入车内,胡井辉把东西递给他,他们偷完东西就回家了。这次盗窃了一个香奈儿品牌的棕色男款手包、两部手机、一个充电宝还有1000元钱。一部是长虹牌金黄色直板手机,另一部红米手机。他分了500元钱,剩下的都让胡井辉拿走了。等的时候他们在壕沟里面坐着聊天、抽烟,盯着有没有车胎被扎。他作案时抽的是白盒红塔山。他认识李有,以前通过别的朋友开车认识的,他们作案时李有没参与。他和胡井辉盗窃两次。头一次盗窃时李有和他在一起,但李有没有参与盗窃,李有是帮他办儿子的事到他家。胡井辉以前因为扎车轮胎盗窃进去过他知道,胡井辉是专业干扎车胎盗窃的,有经验。第一起他负责抬胡井辉上车,偷了1000块钱、一个长虹直板手机、一部红色女士手机、一个木头盒的导航、四盒利群烟。第二起他上车偷的,胡井辉放哨,偷了一部翻盖金立手机、1150元钱。他没见到八万元钱。他和胡井辉没让李有放过风。他与胡井辉商量盗窃时李有没在场。他一共扎车胎盗窃两起,盗窃两台大车的物品。第一起2015年8月末,凌晨时候,在四平市铁东区外环303线上,他和胡井辉一起实施盗窃,胡井辉分到了一部小米黑色手机,1100块钱是和胡井辉分的。第二起2015年9月初,在四平铁东区外环303线上,也是他和胡井辉实施盗窃,胡井辉分到了一个男士黄色直板手机、一部粉色直板女士手机、一个导航,1050元钱他和胡井辉平分。李有没参与,没到案发现场去过。22、被告人李有供述:其因参与盗窃被带到公安机关。距现在二十天左右的一天晚上11点钟左右,他参与盗窃一次,有同案人员王金成(大成子)、胡井辉(胡老五)。在四平南外环合力路口和四平至山门公路中间的位置由东至西的那条路上盗窃过路的车辆。他和王金成、胡井辉原来就认识,胡井辉在南京那边因为扎胎盗窃判刑回来提议在四平干扎胎盗窃。他们商定由胡井辉下钉子,他负责望风,王金成上车偷东西。用的是直径有一厘米粗、长有七八厘米的钢管,钢管一端刺成斜尖立在公路上扎汽车轮胎。扎车钢管是王金成做的,作案当天带了多少他不知道,都是王金成拿去交给胡井辉。胡井辉去他家找他,他和胡井辉一起去王金成家。王金成拿扎车钢管,他们步行走村里路直接上南环城路,胡井辉负责埋扎车钢管并在路边树林里等着。等了二十多分钟有一台货车的左前胎被钢管扎瘪了,停在路边上。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换轮胎,王金成从右侧车门进驾驶室,他在路边树林里给看着点。王金成有两分钟就下来了,三人一起去王金成家。王金成没说偷着啥东西,他也没问,也没分他东西,就各自回家了。三人平时有抽烟习惯,他抽黑猫牌香烟,他俩抽白盒红塔山。他被抓时随身物品有一个钱包、三部手机、14000元钱。一部天蓝色酷派手机、一部黑色VIVO手机、一部天蓝色VIVO手机,都是自己买的。四千元是家里的,另外一万是前两天他妻哥借给他的。他就去了一次,胡井辉找他溜达玩,他跟胡井辉和王金成在那待了一会,一看是偷东西,一会他就走了,也没参与,什么也没分到。2015年9月29日他被带到铁东公安分局时随身携带了三部手机,一部蓝色VIVO直板手机,一部黑色VIVO直板手机,一部蓝色酷派直板手机。在指认盗窃所得时他指认了四部手机,其中黑色小米直板手机不是他的,他当时以为是二女儿李馨怡的黑色小米直板手机被公安机关在家搜查时搜查出来的,他就指认了。他指认时的黑色小米手机是胡井辉的,他看见胡井辉用过。公安机关返给他当时带在身上的三部手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井辉曾因在高速公路上放置空心钢管扎车胎、趁车上人员修理的机会盗窃车上财物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及交通堵塞,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又与被告人王金成合谋夜间在国道上以上述方法实施犯罪,虽然基于盗窃财物目的,但其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李有知道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的行为目的后仍与其二人去作案现场一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提出的其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人共同作案两次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胡井辉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且分获盗窃所得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有跟随被告人胡井辉、王金成到过作案现场一次,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有辩护人提出的李有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基本原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之规定,以被告人胡井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王金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李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胡井辉的上诉理由,其是盗窃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并且具有坦白的情节,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王金成的上诉理由,其承认实施盗窃行为,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请求改判,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有的上诉理由,其只参与了一次,并且只是到了现场,没有提供具体帮助,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李有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是从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建议对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一审法院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庭审经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井辉、王金成、李有在公路上放置空心钢管扎车胎、趁车上人员修理的机会盗窃车上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充分考虑了上诉人胡井辉、王金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作案次数等犯罪情节以及胡井辉存在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无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量刑适当,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李有伙同上诉人胡井辉、王金成到过作案现场一次,处于次要地位,并未获取赃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进一步减轻处罚,对上诉人李有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基本原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人胡井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二、被告人王金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人李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上诉人李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6个月,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 声审判员 徐 滢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