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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丽微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706号原告孙丽微,女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学,总经理。原告孙丽微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孙丽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孙丽微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孙丽微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