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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陆发杨与卢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发杨,卢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608号原告:陆发杨,男,1971年2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委托代理人:黄勋,系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树忠,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兴义市。原告陆发杨与卢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陆发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发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坤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