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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庆花与邱建阳、卢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花,邱建阳,卢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4023号原告:王庆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邱建阳,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卢雪娇,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王庆花与被告邱建阳、卢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建阳、卢雪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庆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邱建阳、卢雪娇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至起诉日的利息为6400元);2.邱建阳、卢雪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8日,邱建阳因生意需要向王庆花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王庆花收执,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嗣后,邱建阳拒不偿还。卢雪娇与邱建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共同偿还。邱建阳、卢雪娇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查明,邱建阳与卢雪娇于2009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王庆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依法调取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互相印证,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有必然的联系,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邱建阳向王庆花借款10000元,该事实有邱建阳出具给王庆花的借条及王庆花的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邱建阳应当偿还。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已超过年利率24%,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现王庆花要求邱建阳支付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属于王庆花之权利处分行为,其合法部分可予支持,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邱建阳向王庆花借款的行为发生在邱建阳与卢雪娇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邱建阳、卢雪娇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确系邱建阳之个人借款,因此,邱建阳的上述债务应认定为邱建阳与卢雪娇的共同债务,卢雪娇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邱建阳、卢雪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王庆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邱建阳、卢雪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庆花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邱建阳、卢雪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千 钟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黄 夏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荣 华速 录 员 黄 玮 丽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