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门瑞增与西曰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瑞增,西曰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564号原告:门瑞增,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西曰国,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以北、民安路以东恒丰大厦*座。负责人:周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门瑞增诉被告西曰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瑞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门瑞增负担。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靖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