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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梦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梦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光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昌,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梦镭,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晓琴,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梦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81元,减半收取3840.5元,由上诉人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红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