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刘佳、陆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陆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101号申请人刘佳被申请人陆玲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3947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宋学颖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产查封。二、依法将被申请人陆玲玲坐落于武清区南蔡村镇莲胜花园52-6-1101房产、52-6-109车库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何宗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