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鲍某1、鲍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鲍某1,鲍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063号原告张某,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鲍某1,男,1974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鲍某2,男,1979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鲍某1、鲍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衣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