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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春林申请宣告陈翀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林,陈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特24号申请人:陈春林,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飙,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陈春林之长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翀,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陈春林申请宣告陈翀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申请人陈春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春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春林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