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春林申请宣告陈翀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林,陈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特24号申请人:陈春林,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飙,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陈春林之长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翀,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陈春林申请宣告陈翀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申请人陈春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春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春林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