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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耿明明、赵小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明明,赵小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明明,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登封市。曾因犯���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小楠,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登封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明明、赵小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明明、赵小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耿明明伙同赵小楠,经预谋后二人骑摩托车蹿至新密市牛店镇牛店街,趁夜黑无人之际,被告人耿明明负责望风,被告人赵小楠用平口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的宝骏车右后车玻璃撬烂,盗走车内现金4500元,后二人共同将赃款挥霍。被告人耿明明于2017年3月3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赵小楠于2017年3月14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明明、赵小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陈述,前科证明,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明明、赵小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烂车玻璃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45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明明、赵小楠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明明、赵小楠所犯盗窃罪,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小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耿明明负责望风配合作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被告人耿明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赵小楠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小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耿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责令被告人耿明明、赵小楠共同退赔被害人刘佳佳损失人民币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