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四川上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四川上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859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3日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文化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君,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华,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上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汉路。法定代表人:杨永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四川上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