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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永团与王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团,王均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420号原告:张永团,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均会,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团与被告王均会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