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永团与王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团,王均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420号原告:张永团,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均会,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团与被告王均会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