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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小中与高靖、刘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中,高靖,刘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733号原告郭小中,男,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高靖,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刘龚,男,1988年6月8日生,汉族,住辉县。原告郭小中与被告高靖、刘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郭小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中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小中负担。审判员  翟同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韬 关注公众号“”